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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改革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方式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千克千米运价0.0016元。行包以元为单位计费,每张运单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人不随车同行的行包运价,由承托双方协商定价。

  第二十三条 行包占座费

  持全价票的旅客或享受全价票待遇的半价票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包,持儿童票旅客可免费携带5千克行包。超过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行包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冀交运字(1996)237号颁发的《河北省汽车旅客运价规则》同时废止。

  附表一
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表

                          单位:元/人千米

┌───────┬────┬────┬────┬────┬─────┐
│       │    │    │    │    │     │
│       │ 普通 │ 中级 │ 高一级 │ 高二级 │ 高三级 │
├──┬────┼────┼────┼────┼────┼─────┤
│座席│ 大型 │  0.08│  0.13│  0.20│  0.24│   0.26│
│客车├────┼────┼────┼────┼────┼─────┤
│  │ 中型 │  0.11│  0.16│  0.22│  0.24│     │
│  ├────┼────┼────┼────┼────┼─────┤
│  │ 小型 │  0.15│  0.18│  0.22│  0.24│     │
├──┴────┼────┼────┼────┼────┼─────┤
│  卧铺客车  │  0.15│  0.20│  0.24│  0.27│   0.30│
└───────┴────┴────┴────┴────┴─────┘


  附表二
计价物品重量折算表


┌─────────────────┬─────┬────────┐
│       品  名       │ 计量单位 │计费重量(千克)│
├─────────────────┼─────┼────────┤
│  未拆散的自行车(20寸以上)  │  辆  │    50    │
├─────────────────┼─────┼────────┤
│       残疾人车       │  辆  │   100    │
├─────────────────┼─────┼────────┤
│   儿童脚踏车(20寸以下)   │  辆  │    20    │
│     及各种儿童座车     │     │        │
├─────────────────┼─────┼────────┤
│       摩托车       │  辆  │  250—400  │
├─────────────────┼─────┼────────┤
│       洗衣机       │  台  │  50—100   │
├─────────────────┼─────┼────────┤
│        风扇        │  台  │    40    │
├───┬─────────────┼─────┼────────┤
│ 电 │  54厘米(21英寸)以下  │  台  │    50    │
│ 视 ├─────────────┼─────┼────────┤
│ 机 │ 67—76厘米(25—29英寸) │  台  │    80    │
│   ├─────────────┼─────┼────────┤
│   │  76厘米(29英寸)以上  │  台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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