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收。
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均由旅客或包车用户负担,由承运人代收代付。车辆通行费按客车核定座位数的60%比例分摊计入票价,单向收费的通行费按收费额的50%计算。其计费公式为:每客票通行费=行程通行费总额÷(客车核定座位数×60%)。
第六章 旅客运费计算
第十七条 班车旅客票价
一、班车旅客票价构成:由班车客运运价(含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客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和旅客站务费构成。
二、班车旅客票价计算公式:
班车旅客票价=[班车客运运价+客运附加费]×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
其中:客运附加费收费标准每人千米0.02元(农村客运线路客票附加费每人千米0.01元);旅客站务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3〕第7号〉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 跨省(市、自治区)班车旅客票价
跨省(市、自治区)的班车旅客票价按照分段计算,加总计收方法确定,跨省直达客运班线旅客票价按起讫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运费
一、包车和非定线旅游客运由承运人与用户按协议运价协商计费。
二、定线旅游客运执行班车客运计费办法。
第二十条 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尾数满0.2元进整为0.5元,尾数满0.7元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包车客运运费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七章 行包运价
第二十一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