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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改革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方式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收。

  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均由旅客或包车用户负担,由承运人代收代付。车辆通行费按客车核定座位数的60%比例分摊计入票价,单向收费的通行费按收费额的50%计算。其计费公式为:每客票通行费=行程通行费总额÷(客车核定座位数×60%)。

第六章 旅客运费计算

  第十七条 班车旅客票价

  一、班车旅客票价构成:由班车客运运价(含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客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和旅客站务费构成。

  二、班车旅客票价计算公式:

  班车旅客票价=[班车客运运价+客运附加费]×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

  其中:客运附加费收费标准每人千米0.02元(农村客运线路客票附加费每人千米0.01元);旅客站务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3〕第7号〉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 跨省(市、自治区)班车旅客票价

  跨省(市、自治区)的班车旅客票价按照分段计算,加总计收方法确定,跨省直达客运班线旅客票价按起讫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运费

  一、包车和非定线旅游客运由承运人与用户按协议运价协商计费。

  二、定线旅游客运执行班车客运计费办法。

  第二十条 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尾数满0.2元进整为0.5元,尾数满0.7元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包车客运运费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七章 行包运价

  第二十一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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