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已于2006年4月2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4月3日
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
第三章 湿地自然保护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永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沼泽地、湿原或者水域地带。
湿地分为天然湿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和野生植物集中分布的人工湿地。具体的湿地名录及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湿地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
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林权证、草原证时,含有湿地的应当注明湿地类型、面积、四至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内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