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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贵阳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提高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1、2006年-2008年,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按省制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安排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县级财政8︰2分担的比例共同承担。各区、市、县应按贵州省制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下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不得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从2006年春季开始,各区、市、县必须按照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按时、足额安排所辖范围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公用经费拨款(小学不低于20元∕生·年,初中不低于30元∕生·年)。

  2、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09年全国出台统一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并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为此我市必须提前做好测算准备,有条件的区、市、县也可自筹资金提前实施。

  (四)建立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各区、市、县教育、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抓住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这一有利时机,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各个维修改造项目和各种数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改造工作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农村中小学“三小工程”等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实施,加速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改造工作,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市教育局、财政局将根据各区、市、县上报的项目和资金,结合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和单位造价等因素逐年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报。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自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取消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为此请各区、市、县教育部门提前作好测算,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安排,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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