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省、市、县(市、区)要整合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分别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及其职能。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合理布局的原则,省、市、县三级要整合现有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可分别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任务较小的县也可与执法机构合设。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防、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四)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及其职能。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畜牧局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35号),健全完善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基层动物防疫站为县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兽药监督管理等工作。同时承担畜牧、饲料、草原等公益性职责。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要对原由乡镇畜牧兽医服务机构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服务机构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三、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要按照各类兽医工作机构所承担的兽医工作职责以及加强公共卫生管理的需要,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农牧)部门核定,原则上在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个别确有困难的县(市、区)可从本级同类编制总量内解决。
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定员,原则上应以现有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的有关规定进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80%。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要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人员,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