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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5〕91号 2005年11月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现就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新的动物疫病不断传入,国内外动物疫情形势十分严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15号文件精神,提高全省兽医行政管理水平、强化兽医执法职能、完善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已经成为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实现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各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结合本地兽医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二、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兽医工作机构,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明确机构职能,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一)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省畜牧兽医局承担省一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为省农业厅内设副厅级机构;设区市整合农业、畜牧水产职能和机构,设置农业局(农牧局),内设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承担市一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县级在农业局(农牧局)内设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承担县一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计划;监督和管理动物防疫、检疫及防疫监督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依法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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