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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协助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
  (四)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房屋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
  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
  预查封期间,被执行房屋可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不得办理转让、变更、抵押等手续。预查封期间,被执行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
  八、各单位在协助执行工作中,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收到协助执行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与法院联系,并书面回函告知:
  (一)同一标的被重复执行的;
  (二)被执行的房屋坐落、部位或面积难以确认的;
  (三)被执行的房屋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
  (四)有其他难以执行的情形的。
  回函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在法院没有明确书面意见之前,不应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也不得将协助执行文书退回法院。如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对该执行有异议的,应当告知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向有关法院反映。
  九、法院来人或来函查询房屋权属状况的,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告知法院。
  十、各单位在协助执行中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被执行人拒不交回房屋权属证书的,可在原发证档案的申请书或审批表中直接作注销证书的注记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十一、已被法院查封、预查封并在各单位办理了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的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商品房预售登记等手续,但查封法院要求办理的除外。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查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国家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十二、公安、检察、海关、纪检、税务和军队保卫部门要求协助执行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三、协助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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