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协助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县建委接收协助执行文书后,发现被执行房产属于市建委办理项目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转市交易所办理,不得自行退回法院。
  四、各单位接收协助执行文书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求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或介绍信);
  (二)查验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送达机关名称是否准确、执行内容(包括被执行房屋的权利人、项目名称、权属证书号、预售许可证号、合同号、坐落、部位等)是否清楚、是否有签发机关印章、是否留有执行人员的联系方式(姓名、电话、通信地址、邮编)、字迹是否清晰等;
  (三)查验生效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属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应当附有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
  (四)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五)按接收的时间顺序做好登记并即时转承办部门办理。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协助执行文书的,其送达与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接收单位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并及时将送达回证寄回法院。
  除法院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以外,非法院执行人员送达协助执行文书的,不得接收。
  五、接收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对协助执行文书进行管理。协助执行的有关信息须及时录入到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www.bjfdc.gov.cn)的限制信息管理中,并对符合条件的房屋关联到房号。
  六、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房屋进行查封的,应当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文书的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后来送达协助执行文书的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并书面告知该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情况。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法院送达协助执行文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查封法院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排列在先的法院未解除查封前,不得为排列在后的法院办理房产处分手续。如排列在后的法院坚持要求处分房产的,接收单位应当告知排列在先的法院,根据排列在先法院的书面意见处理。
  七、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