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协助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31日 京建法〔2005〕1197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并办理有关手续,是建委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为进一步规范建委系统的协助执行工作,保证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协助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助执行工作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协助执行机关的法律责任,时效性强,影响重大。各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协助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对协助执行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并指派专人负责接收协助执行文书,实行计算机管理,逐步建立全市建委系统协助执行信息网络。
各单位在协助执行工作中,要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二、自2006年2月1日起,市建委办理权属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的项目,协助执行文书由市建委委托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接收。各区县建委(含房管局,下同)办理权属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的项目,协助执行文书由各区县建委接收。
三、市交易所接收协助执行文书时,应当对被执行房产情况进行核实;涉及已发房产证的项目,应当到市权属登记中心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交易所应当接收,留存原件,并将复印件转市权属登记中心。
市交易所接收协执文书时发现被执行房产属于区县建委办理项目的,应当告知法院直接送达区县建委;市交易所已经接收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转区县建委办理,不得自行退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