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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等关于印发2005年黑龙江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完善和落实收费监督管理制度,推行“阳光收费”

  2005年,要继续加大建章立制力度,对已出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抓好落实。继续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推行“阳光收费”,将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布于众,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现行收费政策和办法,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收费做到“五统一”,即统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统一按教育收费许可证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统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要加强服务性代收费的监管,公开服务性代收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四)加大投入,进一步履行政府责任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依法做到“三个增长”,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农村义务教育“三保”投入保障机制。对享受国家和省。“两免一补”政策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不得再收取学杂费及教科书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将教育投入落实情况纳入对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内容。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快薄弱学校的改造进程,努力消除学校乱收费的环境条件,缩小校际间办学条件和教学水平的差距,缓解升学和择校的竞争,推进教育的均衡发展。

  (五)严肃纪律,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继续加大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督“一费制”、“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情况,高校的收费情况,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滥发教材、教辅材料和违规收费问题。下半年,由省纠风办牵头,教育、监察、物价、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重点检查“一费制”落实情况和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付等情况。对收费和经费管理不善的县(市、区),要按照《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地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利用国家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有利契机,积极向群众宣传教育收费政策、治理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执行教育收费的正反面典型,使广大师生、家长、社会了解、理解、监督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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