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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等关于印发2005年黑龙江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加强高校收费管理,保持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严禁高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国家和省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高等学校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有关部门要对高校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坚决纠正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对服务性收费,要贯彻学生自愿的原则并加强监督管理。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对于以招生录取名义乱收费的各级各类学校,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并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三)认真落实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要把择校生统一纳入公办高中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得突破省里规定的上限,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计划生指标。要按照学生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分档次依次录取,一次招满,并及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办普通高中招收“自费生”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教联[2003]15号)要求招生和收费,加强对招生计划、录取、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严格规范管理。坚决纠正违反“三限”政策的行为,严肃查处巧立名目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或捐资助学费等乱收费行为。

  (四)严格加强学校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规定的公用经费标准(黑教联[2005]60号)落实在预算中并及时足额拨付,保证学校正常经费开支需要,确保教育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教育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要按规定金额纳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按照省规定的公用经费标准在部门预算中落实并及时足额拨付,保证学校正常运转;要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由下至上按标准制定学校开支预算计划: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统筹、截留、平调、挪用、挤占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等行为。要按照《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保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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