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监督员管理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并容环字[2006]7号)
各城区市容环卫局、高新区公用事业局、经济区、民营区物业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第48号令《
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精神,加强对全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监督员的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现制定《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监督员管理检查考核办法》,望遵照执行。
各城区、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进门前责任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
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监督员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
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精神,加强对全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使其督促责任单位履行门前职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员的配置原则和标准
监督员的配置由各区根据街道的长度、宽度、单位(门店)、密度以及繁华程度设定。按照“先主要街道,后次要街道;先大街,后小巷;先繁华街道,后偏僻地段”的原则进行配置。配置标准为:
(一)街道宽40米(含)以上的,单位(门店)较少的300米左右设一名,单位(门店)较多的200米左右设一名。
(二)街道宽40米以下的,单位(门店)较少的500米左右设一名,单位(门店)较多的400米左右设一名。
(三)繁华商业街道、重点地段或单位门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设或设专职监督员,较偏远路段可根据情况适当少设。
第三条 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监督责任单位配备的门前责任管理员按要求到位;
(二)监督责任单位和门前责任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按规定落实门前责任各项工作;
(三)对违反门前责任管理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教育和纠正;
(四)对违反门前责任管理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通过违章查处联系表,提交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五)监督责任单位按规定开展“靓丽星期五”清洗整治活动,并将活动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