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乡(镇、街办)安监机构,确保人员到位,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作用,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服务。
(二)对中小企业按标准分类实施管理,做到档案齐全,监管到位;推行企业安全全员培训制度,切实提高企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三)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管,保证排查、建档、监控、整改、应急等工作落实到位;在煤矿企业全面落实《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并逐步在其它行业实施风险抵押金、安全费用提取、事故赔偿标准三项措施。
四、工作步骤及目标
(一)2006年3月底前
各县(市、区)、开发区成立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试点经验推广工作领导组,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工作,对本辖区企业进行调查摸底;上报企业调查摸底情况及试点企业有关资料。
(二)2006年底前
1、县(市、区)、开发区工作目标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行政一把手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
(2)乡(镇、街办)安监机构工作正常开展。切实解决好机构、职能和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3)把好企业准入关和年检关。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和年检时要进行严格审查,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禁止开工生产。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从事后查处向源头管理转变,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
(4)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监管,在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上要有所创新,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加强对企业的现场监察,防止使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积极引导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管理。
(5)规范安全监管。在总结现有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外地经验,结合辖区非公有制企业实际,规范完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使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监管有章可循。
(6)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定活动,公布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名单,设置安全诚信标识,接受公众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