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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文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以上证件和资料需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各两份。分别由国、地税各备存一份。
  第七条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的税务登记表,包括内资企业用税务登记表、外资企业用税务登记表、临时税务登记表。其中内资企业用税务登记表、临时税务登记表由省国、地税局重新印制。外资企业用税务登记表继续使用原有的税务登记表。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需填报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国、地税机关及纳税人各执一份。个体工商户办理设立登记,可不填报税务登记表,由登记机关依据个体工商户所持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表、业主身份证件等资料直接打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国、地税机关及个体工商户各执一份。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税务登记证换证,只需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即可。对申请停业复业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必须经国、地税务机关双方审核同意后,受理税务机关方可给予办理。
  第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按有关规定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由办理证件的税务机关按办理一份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另一方税务机关不再收取证件费用。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登记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相关具体处罚标准,由各市县国、地税机关统一制定。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发现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方面的违法行为,由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地税机关根据本市县实际,可选择以网络或软盘、纸质等方式传递登记信息。登记信息传递必须于业务办结的次日十一时前完成。
  第十四条 纳税人直接到市县国、地税机关申请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实行即时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做到即时办理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纳税人向基层税务所(分局)申请设立登记的,税务机关整个办证工作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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