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户籍管理,实现国、地税机关的税务登记信息共享,全面提高税务登记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国税和地税机关对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只核发一份盖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对地税机关单独管理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由地税机关单独办理。
  第三条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换证。
  扣缴税款登记、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按税种管辖范围分别由主管的国、地税机关负责办理。
  税务登记证验证由国、地税机关分别办理。
  第四条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证暂沿用国、地税机关现有的证件,临时税务登记证暂用税务登记证加盖“临时”戳记代替。
  第五条 依据《办法》十条(一)、(二)项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依据《办法》十条(三)、(四)、(五)、(六)项对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登记税务机关相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