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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七月四日 黑财综〔2005〕68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黑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及《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4年省政府令第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应当预交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仲裁费,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交处理费。

  第三条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向对其具有管辖权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预交仲裁费。

  市行政区域内的复杂劳动争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及其他涉外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向对其具有管辖权的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预交仲裁费。

  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劳动争议,中央直属、驻军企业及省直属企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向对其具有管辖权的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预交仲裁费。

  第四条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第五条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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