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黑价联字〔2005〕45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函》(黑劳社函[2005]64号)收悉。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黑政办发[2002]29号)的精神,进一步提高技工学校教育质量,加快适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根据我省技工学校教育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技工学校收费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技工学校学生,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缴纳学费。技工学校学费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均培养成本确定,并逐渐达到按培养成本收费。技工学校收费标准按不同专业类别确定最高限额(详见附表),在最高限额以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各技工学校在最高限额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包括省骨干名牌专业)、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可在最高限额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0%、15%和20%。
二、技工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可以向学生收取住宿费用,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600元/每生 每学年,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三、技工学校每录取一名学生,由市(地)招生工作办向技工学校收取100元技工学校招生考务费。鉴于技工学校招生考试题库、评卷、试题印制等考务管理工作由省技工学校招生办承担,具体组织考务由市(地)技工学校招生办负责的实际情况,同意技工学校招生考务费收入实行省与市(地)按5∶5比例分成,市(地)技工学校招生办取得技工学校招生考务费收入后,按规定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市(地)财政专户和省劳动厅和社会保障厅财政过渡户。
四、技工学校的学生申请退学,按以下原则退费:已办理入学手续尚未开学上课的,应全额退费;已上课10天以内(含10天)的,按学期收费标准的95%退费;已上课30天以内(含30天)的,按学期收费标准的90%退费;上课30天以上的,按一个学期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