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和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8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5日)废止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的批复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黑财综〔2005〕70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黑财函[2005]55号)收悉。根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
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考务费。
二、收费单位:省、市(地)、县(市)级财政部门。
三、收费对象: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
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收费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38款“财政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通过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拨。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同时,要按规定将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