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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部门统计业务建设。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规范统计基础工作。要加强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数据使用的管理,切实开展统计监督检查,督促本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要认真开展统计分析研究,加强统计产品宣传,积极发挥部门统计作用。
  (三)加强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各部门要切实改善统计数据处理工作条件,加大统计信息化建设力度,抓好统计工作必需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配置和应用软件开发,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递手段的现代化。
  三、强化部门统计法制意识,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本部门的统计法律意识和依法统计的水平,促进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要在统计人员中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坚决反对和制止统计弄虚作假行为。各地、各部门领导要支持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统计,避免人为干扰统计数字,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部门统计的管理,强化管理职能,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一)严格履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程序。各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凡在系统内开展统计调查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本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调查范围超出管辖系统的,需经本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报本级政府审批。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接受公众监督。
  (二)统一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标准。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方案内容应完整、规范。要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和分类,调查方案中使用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国家统计局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与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三)严格执行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和发布制度。各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资料。其中,属于上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所取得的统计资料,应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经审核确认后及时报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属于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所取得的统计资料,应在调查结果出来后及时报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其他统计资料应根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各部门向社会发布统计数据,需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能公布。
  四、建立部门统计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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