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不同意收取《水路运输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工本费的批复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黑财综〔2005〕79号)
省航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工本费的收费项目的请示》(黑航发[2004]92号)和《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的请示》(黑航发[2004]9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你局向申请者发放《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和《港口经营许可证》是一种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鉴于交通部《关于修改(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部分的决定》(交水发[1998]107号)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4年第4号令)属于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因此,你局在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和《港口经营许可证》时,不宜向申请者收取工本费。你局印制、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和《港口经营许可证》所需费用,应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