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一)立项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立项应提供:
(1)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连锁公司配送中心和已有门店经营证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连锁直营门店发展计划(原件1份);
(9)申请人管理人员的资料(原件1份);
(10)申请人关于连锁经营的配送机构、配送手段、配送管理的规章制度(原件1份)。
2.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立项应提供:
(1)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个人的经营字号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5)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发证应提交的材料:
1.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立项批准书(原件1份);
(3)所属10家门店的经营证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音像连锁公司设立直营门店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3)市内音像连锁公司的立项批准文件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直营门店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直营门店的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3.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立项批准书(原件1份);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三)变更:
1.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及音像制品独立门店变更名称应提供:
(1)《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原件1份);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2.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及音像制品独立门店变更业务范围应提供:
(1)《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原件1份);
(2)拟增加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
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音像制品连锁店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