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督查考核方案的通知
(渝办〔2006〕23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的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考核体系,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完成,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6〕1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特制订《重庆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督查考核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重庆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督查考核方案
一、督查考核对象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交委、市文化广电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人民政府。
(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具体实施单位。
二、督查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工作目标和保证目标,共计100分,其中工作目标80分,保证目标20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创建工作年度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二)阶段性创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创建工作资金落实到位情况;
(四)创建工作保障情况(含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等);
(五)其他需要考核工作的完成情况。
考核评分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另行制订。
三、督查考核工作组织
由市政府督查室、市创建办牵头,从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交委、市文化广电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等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市政府督查考核组(以下简称督查考核组),定期开展督查考核工作。
四、督查考核办法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