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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事局(编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3)新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2.事业单位住所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新的住所产权证明或有效期1年以上的住所租用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3.事业单位名称、举办单位、经费来源、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审批机关的同意变更的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4.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期《资产负债表》(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及单位印章(原件)。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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