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第
三条、第
五条、第
八条、第
十条、第
十三条;
(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第
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六条。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条件: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十条。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事业单位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