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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事局(编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事局(编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1月6日 深人发〔2006〕2号)


  《深圳市人事局(编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事局(编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人才中介机构设立
  2   事业单位登记

  01号 许可事项:人才中介机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深圳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86项;
  (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第八条
  (三)《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2002年6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
  (二)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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