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8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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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所名称 │ │ 组织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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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迁入后名称 │ │ 拟迁入办公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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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所在省、 │ │ 拟迁入省、 │ │
│自治区、直辖市│ │ 自治区、直辖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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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证书编号 │ │出资总额或者注册│ │
│ │ │ 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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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计师姓名│ │合伙人或者股东总│ │
│ │ │ 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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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或者股东│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 │
│以外的注册会计│ │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
│ 师数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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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 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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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 电子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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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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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所情况 │ 分所名称 │ 批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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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否因为执业行为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具体情况说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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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申请从__________迁入________,并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
│请材料全部属实。 │
│ │
│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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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号许可事项:会计从业资格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
三十八条;
(二)《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6号)第
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分为会计专业知识(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门)和会计技能(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申请人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1.会计学;2.会计电算化;3.注册会计师专门化;4.审计学;5.财务管理;6.理财学。
法律依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