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
4.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复印件2份,验原件);
5.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特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附表1);《特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发起人情况汇总表》(附表2);《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4);《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5);《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附表6);《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7);《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8)。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财政局信息网(http://www.szf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发放受理回执;
(三)受理后公示,公示期为16个工作日;
(四)内部审查;
(五)核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在深圳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设立分所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
十五条、第
二十七条、第
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
二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方可执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特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
│拟设立事务│ │ 组织形式 │ │
│ 所名称 │ │ │ │
├─────┼────┬───────────┼─────┴────┤
│ 设立方式 │ │ 出资总额 │ │
│ │ │ 或者注册资本 │ │
├─┬───┴────┼───────────┼─────┬────┤
│主│ 姓名 │ │合伙人或者│ │
│任├────────┼───────────┤发起人总数│ │
│会│是否为执行合伙所│ │ │ │
│计│ 事务的 │ │ │ │
│师│合伙人或者个人事│ │ │ │
│ │ 务所发起人 │ │ │ │
├─┴───┬────┴───────────┼─────┼────┤
│合伙人或者│ │注册会计师│ │
│发起人以外│ │以外的专职│ │
│的注册会计│ │从业人员数│ │
│ 师数量 │ │ 量 │ │
├─────┼────────────────┴─────┴────┤
│ 办公场所 │ │
├─────┼────────────┬─────────┬────┤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
├─────┼────────┬───┼─────────┴────┤
│ 联系人 │ │电子邮│ │
│ │ │ 箱 │ │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
│全体合伙人│我(们)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
│ 或者 │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后60日内办│
│发起人申请│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手续。 │
│ 及保证 │ │
│ │ │
│ │ │
│ │全体合伙人或者发起人签名并盖章: │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