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村组做好以下工作:
1、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作好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
2、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作好开发整理后新增耕地的分配;
3、按本办法第十本条要求,作好公共事业用地的处理。
第六章 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应搞好土地变更调查,发布“土地变更登记公告”(附件7),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保管好土地权属资料。
第三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应测绘与开发整理前测绘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同比例尺的地籍图(或竣工图),图上应标绘项目区竣工后实际范围的确切界线、村民小组以上权属单位、土地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每条权属界线设置拐点。对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变更。
第三十一条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范围是: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调整变化的;
(二)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进行交换的;
(三)集体土地不同权属单位之间发生调整变化的;
(四)乡(镇)、村企业用地、公共事业用地发生调整变化的;
(五)村民个人宅基地发生调整变化的;
(六)原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发生调整变化的。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范围是:
(一)国有、集体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变成农用地的;
(二)原有建、构筑物占地开发整理变成农用地的;
(三)整治河道土地用途改变的;
(四)土地开发依法改变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用途的。
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土地登记(变更)申请书;
(二)原有土地证书和其他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三)土地开发整理前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书、土地权属界线调整规划图;
(四)项目竣工后测绘的地籍图;
(五)权属调整过程形成的协议、决定等文件、资料;
(六)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