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处;
(三)土地权属调整涉及他项权利者,应通知他项权利人参与调处。
第二十四条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协调争议后,应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同意调整土地权属的,应当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附件4),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整原因;
(二)调整的范围、面积、地类、质量;
(三)调整前图件上边界拐点序号,调整后图件上边界拐点序号。
土地权属调整协议和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图(可与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合二为一),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第五章 权属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一经批准立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终止项目区土地权利变更,并发布项目区“土地权利冻结公告”(附件6),并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公告内容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终止土地权利变更包括:
(一)停止办理土地权利转移、抵押登记等手续;
(二)禁止项目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三)不准在项目区葬坟和擅自挖砂、取土。
终止土地权利变更从土地开发项目批准之日起至土地权属调整完成之日止。
第二十七条 核实开发整理项目区域:
(一)原有土地权属确认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与项目批准资料进行对照,核实开发整理项目区域内涉及的权属单位、权属界线、面积、地类,做到界线清楚,面积准确,地类正确。
(二)将经批准的项目区图件上的项目区边界线落到实地,设立边界标志,严格在批准的红线内进行开发整理。
第二十八条 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一)组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整双方(含新建的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现场勘察,在新的权属界线设置永久性标志,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签订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