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后,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分配应当尽量不改变原发包地块的承包经营关系。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需调整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土地权属调整应当根据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土地开发整理协议、土地质量评价报告等资料编制方案。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在广泛征求项目区有关权利人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权属单位共同编制。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地类现状;
(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调整的内容、范围,以及调整后权属单位地类、面积的变化对比;
(三)土地归并方案;
(四)土地开发整理后新增耕地分配方案;
(五)项目区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质量综合评价结果;
(六)其他情况。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附以下文件:
(一)土地开发整理立项批准书;
(二)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报告;
(三)土地开发整理者与土地所有权者签订的协议;
(四)标绘有土地开发整理后所有权、使用权调整的规划图(或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第二十二条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制订后应在有关乡(镇)、村张贴“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告”(附件5),听取意见,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权属调整的原因;
(二)权属调整的范围、面积、地类、质量;
(三)权属调整涉及有关权利人调整后的具体位置与面积(应附示意图);
(四)告知权属调整异议者,应有在公告期内书面向村集体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
(五)公告期15天。公告期内有关权利人不在本地的,应书面通知到本人。
第二十三条 协调权属调整争议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整有异议,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