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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使用国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依法开发整理国有河道、滩涂、荒山等其他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土地使用者。

  使用国家移民经费、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开发国有土地后备资源用于安置移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开发后的土地确定给移民后新建立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自有资金依法开发整理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的投资者。

  使用国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全部或部分)开发整理集体未利用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使用权,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也可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使用国家移民资金、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等开发整理集体土地安置移民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应吸收移民为本集体成员,按同等待遇分配承包地;或从开发整理后的土地中按一定比例划出一部分土地,建立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将移民作为集体组织成员分配承包地。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筹资金,依法开发整理集体未利用土地为农用地的,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土地开发整理者。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筹资金,依法开发整理集体未利用土地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土地开发整理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参与国家投资集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收益分配,不得侵犯或随意平调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十四条 国家以外的土地开发整理投资者,应与土地权利人依法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开发整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金额及开发整理的土地质量要求与完成时间。

  (二)开发整理的土地面积与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用途。

  (三)土地使用者在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降低地力、破坏开发整理后的地形地貌和农田水利设施。

  (四)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个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五)违约责任。

  土地开发整理协议应经过鉴证。集体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协议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鉴证;国有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协议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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