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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测图时由权属单位双方派人现场指界,确认土地权属界线;

  (四)按开发整理土地面积大小测绘不同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00亩以下的采用1:1000,100亩以上的采用1:2000,也可利用与项目设计同一比例尺的图件或符合要求的其他图件。

  (五)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必须标绘下列地物界线或符号:

  1、项目区界线、地形地物、地类界线和地类符号、图斑号;

  2、项目区村民小组以上权属单位的权属界线、权属拐点、权属单位名称;

  3、逐个田土丘块;

  4、项目区控制点;

  5、图例,比例尺,图幅号,测绘单位,测绘日期。

  第十一条 核实土地权属界线和土地利用现状。

  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以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等资料为依据,核实每条权属界线和地类。

  (一)权属界线无争议的,填写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附件3),在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和土地利用现状勘测定界图上签字盖章;

  (二)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应进行调处,达成共识,填写调处后的权属界线认定书,签字盖章;

  (三)存在林权证、“四荒”证、土地证相互重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原则协商解决;

  (四)权属争议经过调处一时无法解决的,暂不将争议土地纳入开发整理范围。

  第十二条 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区地理位置,以及依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建库成果计算的地类、面积;

  (二)项目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权属界线状况;

  (三)项目区建、构筑物情况;

  (四)项目区土地质量状况;

  (五)项目区群众对开发整理项目的意向;

  报告应附以下图表:

  (一)依据建库成果用电脑绘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调查表;

  (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户名册;

  (四)土地所有权界线认定书及重要权属界线影像资料;

  (五)土地开发整理民意调查书。

第三章 土地权益分配

  第十三条 使用国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开发整理国有工矿废弃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先行依法收回原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开发整理为农用地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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