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测图时由权属单位双方派人现场指界,确认土地权属界线;
(四)按开发整理土地面积大小测绘不同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00亩以下的采用1:1000,100亩以上的采用1:2000,也可利用与项目设计同一比例尺的图件或符合要求的其他图件。
(五)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必须标绘下列地物界线或符号:
1、项目区界线、地形地物、地类界线和地类符号、图斑号;
2、项目区村民小组以上权属单位的权属界线、权属拐点、权属单位名称;
3、逐个田土丘块;
4、项目区控制点;
5、图例,比例尺,图幅号,测绘单位,测绘日期。
第十一条 核实土地权属界线和土地利用现状。
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以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等资料为依据,核实每条权属界线和地类。
(一)权属界线无争议的,填写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附件3),在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和土地利用现状勘测定界图上签字盖章;
(二)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应进行调处,达成共识,填写调处后的权属界线认定书,签字盖章;
(三)存在林权证、“四荒”证、土地证相互重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原则协商解决;
(四)权属争议经过调处一时无法解决的,暂不将争议土地纳入开发整理范围。
第十二条 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区地理位置,以及依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建库成果计算的地类、面积;
(二)项目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权属界线状况;
(三)项目区建、构筑物情况;
(四)项目区土地质量状况;
(五)项目区群众对开发整理项目的意向;
报告应附以下图表:
(一)依据建库成果用电脑绘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调查表;
(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户名册;
(四)土地所有权界线认定书及重要权属界线影像资料;
(五)土地开发整理民意调查书。
第三章 土地权益分配
第十三条 使用国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开发整理国有工矿废弃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先行依法收回原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开发整理为农用地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