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权属调查、调整、确认、变更登记等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项目预算。各级国土部门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权属纠纷调处等所需经费,从相关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土地权属调查
第七条 在土地开发整理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立项批准后的设计阶段,都应做好项目区内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调查土地权属是否清楚,是否存在争议,制定土地权益分配、土地权属调整、土地权属管理的总体原则。
规划设计阶段详细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制定土地调整、分配方案,并签订协议,将调整方案落实到规划设计图上。
第八条 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应当利用已有成果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填写“项目区权属现状调查表”(附件1),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区地理位置和具体边界;
(二)项目区土地总面积、地类、质量及其建、构筑物;
(三)项目区土地所有权性质(国有、集体)、不同性质所有权单位个数、面积、地类、质量、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权属界线;
(四)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状况,分农户按承包地数量、质量登记造册;
(五)原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情况。
第九条 调查当地农民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意向。
对拟开发整理项目区的土地权利人,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宣传土地开发整理政策,通报拟开发土地的范围与要求,听取群众意见。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应在“土地开发整理民意调查书”(附件2)上签名,乡(镇)或村鉴证盖章。土地权利人不同意的,其土地暂不纳入开发整理范围。
第十条 测绘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土地利用现状图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土地利用现状图符号依据国土资源部2001年印发的试行《土地分类》图式,地形地物符号依据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图式;
(二)测图范围以能准确反映项目区与周边地形地物的关系为原则,一般要测至项目区范围以外20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