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土地权属管理十分重要,是土地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建议中一项贯穿始终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没有抓好,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建议就无法正常顺利进行,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为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者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实实在在为群众服务,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在益阳市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地籍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权属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是指在农村(集体、国有)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活动中涉及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调整、确认以及变更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土地权属管理。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不受侵害的原则;
(二)土地开发整理后新增耕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原则;
(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四)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从立项到项目完成过程土地权属管理的具体工作。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所有权确认和调整,须报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