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练员应当在30日内到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申请换证:
(一)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
(二)教练员证损坏无法辨认的;
(三)教练员跨市(州)异动的。
第十八条 申请换证的,应当向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妥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换(补)证申请表》(附件5);
(二)待换教练员证胸卡和副证的原件;
(三)身份证明和驾驶证复印件;
(四)2张一寸彩色免冠数码照片。
第十九条 教练员证遗失的,应当向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妥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换(补)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和驾驶证复印件;
(三)2张一寸彩色免冠数码照片。
第二十条 教练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爱护学员,文明、廉洁从教;
(二)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三)真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四)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进行教练活动;
(五)参加机动车驾驶新知识、新技能的再教育,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六)不使用技术等级达不到标准的车辆进行驾驶操作教练;
(七)变更或者确认服务单位应及时到指定运管机构办理手续;
(八)教学过程中佩带教练员证胸卡、携带教练员证副证,并严格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和准教车型进行教练(准教车型与准驾车型(及代号)对照表见附件6);
(九)遵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违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未取得教练员证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暂收其教练员证,并报请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暂停其教练员资格,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向社会和相关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