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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六)申请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的人员的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变更准教类别或准教车型的人员还应提交本人的教练员证胸卡和副证的原件。
  第八条 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申请材料后,应当随即进行审核,在《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申请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视审核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审核不符合教练员资格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退还所有申请材料。
  (二)经审核符合教练员资格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退还申请材料(三)、(四)、(五)、(六)项的原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他申请材料上报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第九条 各市(州)上报教练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季度的末月5日,逾期上报的列入下一季度的考试计划。
  第十条 全省教练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及考核标准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教练员资格考试原则上在每季度的末月下旬进行1次,具体考试日期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提前7天通知。
  第十二条 对经考试合格的,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核发教练员证,建立全省教练员档案,并向省交警总队备案。
  第十三条 教练员证分为胸卡和副证(式样见附件2、3)。教练员证有效期为6年。
  第十四条 教练员申请变更准教类别或准教车型的按照本暂行规定的第五至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已聘教练员申请变更服务单位的或者待聘教练员申请确认服务单位的,应当填写《教练员变更(确认)服务单位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经原服务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拟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市(州)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县范围内变更的)签署意见后,携带本人教练员证(副证)在30日内到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申请人也可以将上述资料邮寄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教练员申请变更服务单位,其原服务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的15日内,或者在聘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签署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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