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评价材料报当地经委,其中省属及省属以上企业报省级行业归口部门并抄送当地经委。评价材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等。
2、数据初审。当地经委或省级行业归口部门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省经委(一式二份)。
3、数据核查。省经委组织行业归口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省经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省经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发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第十四条 省经委对调整与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发布。
第五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一次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当地经委负责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