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
2、企业必须是本省同行业的优强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竞争优势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本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七条 企业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程序:
1、企业向当地经委或省级行业归口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市州经委或行业归口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二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经委。
3、省经委组织行业归口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必要时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现场考察、复核。
4、依据初评结果,省经委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5、省经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等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6、列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由省经委发文认定,并颁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牌匾。
第八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要按要求报送评价材料,依据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条 评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