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鼓励条件成熟的示范镇、重点镇对城镇建成区内的村探索从城乡二元结构向城镇一元结构转变。示范镇、重点镇对建成区和近五年规划建设区内的村,可依法探索土地管理、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与社区管理、户籍管理等方面的有效途径。
七、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2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以供水供气、城市道路改造、城市防洪、消防、污水和垃圾处理为重点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小城镇基础设施条件,不断提高小城镇吸纳人口、增加就业和聚集产业的能力,为增加城镇经济总量、活跃城镇经济提供保障。
24.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加大对小城镇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完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健全社区服务体系,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与健康文明素质和生活质量。
25.保护生态环境。以保护水源、大气为重点,加强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系统建设。严禁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向小城镇转移。健全完善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基础设施,保护自然生态。加强镇容镇貌管理,切实解决环境“脏乱差”问题。把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到各个环节中去,建设节约型小城镇。
26.推进新农村建设。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强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要在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逐步做好村级规划工作。示范村居民点建设要相对集中,重点解决水、电、路和垃圾、污水处理等问题,努力建设成为“农民富、村庄美、风尚好、机制新”的全面小康示范村。
八、加强对小城镇建设发展的领导
27.调整充实省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市州应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在建制镇指定人员负责这一工作,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公共财政预算。
28.实行对口联系制度。由省直有关单位对口联系示范镇或示范村,市州有关单位对口联系重点镇。省建设厅要加强对示范镇、示范村和重点镇建设的统一指导。对口联系单位要加大对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力度,帮助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协调解决重大发展问题,省直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发展规划方面给予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