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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意见

  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
  17.合理、节约、高效利用土地。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集镇内存量建设用地,积极开发城镇地下空间土地,进行综合利用和二次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于与小城镇发展不相适应的控制用地,在不突破建设用地规划规模的前提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调整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地块进行置换,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各地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重点向小城镇倾斜,示范镇、重点镇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
  18.严格实行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小城镇与乡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降低基本农田保有量。允许以县为单位,采取先占用、后复垦的土地置换办法在县域内实行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动态平衡。对耕地占补平衡中因后备资源缺乏,难以做到占补平衡的县市区,经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审定,报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在市州区域内平衡。
  19.加大土地整理力度。鼓励城镇用地按规划进行结构调整,实行“退二进三”和旧城改造。大力推进乡镇、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宅基地整理新增耕地的60%可作为小城镇建设用地折抵指标,不占当地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允许城镇工矿企业废弃用地改变用途,开发利用。加大农村居民点及“空心村”整治力度。对旧城改造、合村并点的,可给予一定数量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但改造建设完成后,必须开垦与用地周转指标等量的耕地面积。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
  20.改进小城镇用地与供地方式。除依法划拨供地的以外,项目用地一律纳入有偿使用轨道,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交易和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地,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小城镇建设。积极探索集体土地入股和土地租赁,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所有权不变和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入股、租赁等方式,进入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兴办企业。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
  六、进一步落实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措施
  21.鼓励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职业、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进城镇落户。对新进入城镇的人员,在就业、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原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加快住房、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征兵、转业、退伍安置、优抚等配套制度改革,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和外来人口的实际问题。对示范镇、重点镇实行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实行城乡户口登记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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