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降低准入门槛,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文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加大小城镇产业招商力度,吸引更多的产业项目向小城镇聚集。示范镇、重点镇招商引资享受县级工业园区同等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带资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办企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到小城镇落户。
12.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小城镇转移。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整合城乡劳动力市场,构建政府和社会各方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信息、技术培训、咨询、中介和合法权益保护的服务网络。抓好农民职业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力争使大多数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都能掌握一两门专业技能。发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作用。根据市场需要,定期发布职业需求和职业技能要求方面的信息,增强农民适应转移的能力。
四、多渠道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
13.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增加省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各市州要相应安排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小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示范镇、重点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70%用于本镇基础设施建设;对直接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除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交部分外,原则上留给小城镇。各有关部门在技术改造和创新、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市场建设等项目安排和资金扶持方面,要优先向示范镇、重点镇倾斜。市州和县市区要加大对小城镇的支持力度,支出安排要向示范镇、重点镇倾斜。
1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湘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各地要利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在我省设立的县域经济及产业发展融资中心平台,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资金支持。重点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产业开发。重点支持示范镇、重点镇的建设和发展。
15.组建小城镇建设投资实体。经批准,示范镇和重点镇可以组建小城镇建设投资实体,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滚动开发。经批准,示范镇、重点镇可将规划区范围内的近期建设用地分批次转用或征用后作为政府的土地储备。土地依法依规出让形成的收入,可以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或入股,吸引社会资金、外资参与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小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可利用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方式,吸引各种基金参与小城镇的开发建设。
16.积极探索和搞活小城镇经营。放开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领域,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加快小城镇公用事业改革。特许经营权通过公开竞标获取,提高小城镇供水、排水、环卫、燃气等行业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放宽小城镇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范围,建立政府调控价格和市场定价相结合的公用事业价格体系,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机制。鼓励以股份制、合资、独资等形式成立专业公司,承包一个或相邻几个小城镇的市政维护、环卫清扫、绿化养护等任务,实现规模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