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必须携带驾驶证、操作证和行驶证。不得伪造、变造和转借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不得驾驶与驾驶证载明不相符的农业机械。
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和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三十六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经兵团农机监理部门培训考核,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缴、管理、使用农机监理规费,农机监理规费必须全部用于监理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
第三十八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由师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师农机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师农机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后,强制报废;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师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师农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师农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中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