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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化管理办法

  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作业方应当无偿返工或者减收作业费;因作业质量造成损失的,由作业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兵团统一制定实施农业机械标准工作量折合系数。各师应科学核算农业机械标准工作量作业成本,确定合理的农机作业收费标准。团场应严格执行标准工作量折合系数和收费标准。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作业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师、团应根据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机械作业总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机械。鼓励支持农机职工对农业机械进行更新和配套。

  第二十二条 团场要通过合理提取机务区建设费,不断加大机务区建设的投入,为农业机械的停放、检修以及农机工人的学习、培训提供良好的场所。

  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和兵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牌证齐全,符合作业要求。

  农业机械所有者应按技术规范做好农业机械的日常维护和技术保养,主要农业机械都要入库、入棚、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团场农机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兵团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实行强制报废。

  禁止使用、出售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

  第二十四条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经营组织,建立行政推动、市场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农机经营机制。农业机械经营组织应当坚持以农为主、综合经营的原则,开展高效、优质、安全的农机生产作业。鼓励跨区域开展农机机械作业。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农业机械化社会服务体系,引导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与师、团场合作建设集销售、零配件供应、维修、培训“四位一体”的农机化服务机构。

  引导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维修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院校为农业机械管理、推广、监理提供多形式、多层次培训。为农机化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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