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化管理办法
(2006年2月8日兵团司令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化管理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新兵发[2006]1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4月27日下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化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规范农业机械化管理,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法规、条例,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凡在兵团范围内从事农业机械管理、科研、鉴定、生产、销售、培训、推广、监理、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兵团、师、团场农机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兵团各级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年度财务预算内安排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采取财务支持和金融扶持等政策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科研、开发和推广
第六条 兵团及其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