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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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