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发布<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目录和实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通告》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2日)废止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委托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建设局实施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立许可的通告
(2006年3月30日 深建通〔2006〕2号)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落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深府〔2003〕1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建设局决定委托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建设局实施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立许可。具体事项如下:
一、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建设局在国家、省、市有关燃气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在本辖区范围内以深圳市建设局的名义受理、审核、决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立许可。
二、委托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