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设施的,应当先将有关建筑物资料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审核。
第六十一条 机场改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机场总体规划划定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机场改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在机场总体规划划定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性物体,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机场净空,发现违反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民航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对超出障碍限制面的不可改变的建筑物或设施,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责成业主设置障碍灯和障碍标志。对超出障碍物限制面的自然障碍物,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清除;不能清除的,应设置障碍灯和障碍标志。
第六十四条 在民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或者设施,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六十五条 在民用机场飞行限制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对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及其他动物,应当采取驱逐等必要方式清除。
第六十六条 在机场地区及其依法划定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及产生电磁辐射、反射的设施或物体,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六十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发现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无线电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干扰的详细情况。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排除干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城市规划、市场管理、出租汽车管理、植树造林绿化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道路桥梁管理、建筑管理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对于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机场地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未委托机场管理机构处理或者处罚的,机场管理机构发现后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或者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破坏机场地区内治安秩序、影响民用航空安全、违反消防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