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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机场地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和市空港委的意见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地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将其使用的土地及其建筑物和设施出租、转让或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 机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对违反建设操作规程、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制止,并报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净空保护的规定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机场的供电、供水和通讯等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民用机场建设标准,确保机场安全运营。
  负责供电、供水和通讯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机场用电、用水和通讯予以优先、重点保证。

第四章 机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保障机场安全正常运行,并对机场的安全运行承担直接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保障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方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保持机场各项设施设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安全运行的要求;
  (二)根据机场运作和安全保卫的需要将控制区划分为若干专用区域,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
  (三)负责拟定机场紧急援救预案,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旅客、货物的安全检查和机场控制区的守卫工作;
  (五)负责机场控制区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标志的设置与维护;
  (六)负责机场范围内的净空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场范围外的净空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机场控制区和其内部功能区的范围及其通道的划定或者调整,由机场管理机构和机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决定。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当出示有效的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并服从警卫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的通行证件,由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机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征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后,由机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
  机场公安部门制定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通行证件核发和使用规定时,应当通报机场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入机场控制区域应当遵守机场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则,并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检查,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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