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经营管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管理机构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 市空港委依照本办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核机场发展的战略目标、总体规划和促进机场建设发展和地区航空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研究与周边地区空港之间的关系,协调空港通航空域及与周边空港使用的衔接问题;
(三)协调机场发展中与国家民航部门及国家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机场发展中与有关国际民航组织、机构的关系;
(四)负责机场口岸重大事务的协调,协调机场地区口岸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等问题,协调驻场单位与机场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五)协调机场与物流园区、保税区和港口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关系;
(六)审议相关部门提出的有关机场的政府投资计划及机场规费地方留成部分的年度使用方案;
(七)审议机场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范围、收费标准和特许经营项目授予的方式;
(八)审议地方政府在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市空港委主任由市长或主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建设、公安、交通、环保、工商、口岸、国资等部门,宝安区政府,海关、边检、国检、海事、民航监管办等中央驻深单位,基地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组成,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不超过25人的单数。市空港委可根据管理需要成立咨询委员会,并可邀请国内外民航专家和市民代表参加。
市空港委委员的具体人数、具体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政府确定。
市空港委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其具体议事规则由空港委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空港办负责空港委的日常事务,并负责空港委决策事项落实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空港委的各项决议、决定,及时检查和总结机场建设、管理和业务发展的情况,定期向空港委报告;
(二)贯彻和落实有关机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机场管理的实际和空港委的要求,草拟有关机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参与组织编制和修订机场总体规划,协调有关部门推进机场的基本建设项目;
(四)负责研究民航运输业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收集国内外民航运输业的发展信息,组织机场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完善机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市政府和空港委决策提供参考;联系上级民航主管部门,协调上级民航主管部门和机场的关系;
(五)研究机场业务的发展方向,指导本市民航业务的拓展工作,推动机场与国内外机场和航空公司的交流与合作;
(六)协助有关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机场地区有关单位和查验单位的有关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及空港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保障、运营服务、环境保护和公共事务管理等工作,具体承担以下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