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黑建房〔2005〕34号)
各市(地)建设局、房产局(处、办、中心)、发改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铁路局房产处:
现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城市政府为广大住房困难户和中低收入家庭办的一件好事、实事,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利民工程和民心工程。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列入政府工作日程切实抓好。
二、从2005年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规模,由各城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和人民银行等部门不再向各城市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规模。各市(地)要将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于每年初上报省建设厅备案,并每个季度向省建设厅上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施工)等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各地要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扶持力度,继续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后以集资、合作建房等方式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四、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要严格控制在3%之内,销售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等部门共同核定,销售合同及房屋产权证书要明确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企事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本企业职工,房产部门不准核发预售许可证,不得向市场销售。
五、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的审核。加强对购房家庭年收入、现住房状况、住房面积等方面的调查、审核、认定工作;健全申请、审核、批准制度;定期公布中低收入家庭的划分标准,实行定期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公开、公正。